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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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名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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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對外懸掛招牌時,應該確保招牌名稱與核准立案名稱相符。這表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宣傳自身的名稱時,必須使用與核准立案時相同的名稱。 例如,假設某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核准立案名稱為「ABC社會教育機構」,根據這條法規,該機構在對外懸掛招牌時,必須使用「ABC社會教育機構」作為招牌名稱。如果該機構懸掛的招牌與核准立案名稱不符,可能會違反該法規的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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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