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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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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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9條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必須經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才能正式開辦。該辦法主要是為了確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合法性和質量,並提供主管機關對其運作的監督和協助。例如,在某直轄市的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想要開辦,必須先向該直轄市的主管機關進行核准立案手續。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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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