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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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立案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立案,並通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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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立案申請需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主管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會聯同相關機關進行實地勘查,以確定該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如果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將核准該機構的立案並通知申請人。如果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則應該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根據教育部的資料,這項法規旨在促進社會教育機構的健全發展,擴大社會教育的機會,並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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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