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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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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2. 2.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
  3. 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餘應用於機構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18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核准立案後,有以下規定: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財務和會計應該獨立,並且應該開設專用帳戶,以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名義進行日常的收支交易。 2. 如果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該機構的年度所得應該列入法人或團體的收入統籌運用。 3.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盈餘應該用於機構的運作需求,不能分配給個人。 例如,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核准立案後,需要將獲得的收入存入專用帳戶中,並在會計帳目中進行獨立記錄。此外,該機構的盈餘不能作為個人收入,而是應該用於機構的運作和發展。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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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