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 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 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6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需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的獎勵: 1. 辦理社會教育表現卓越。 2. 對教育有特殊貢獻。 3. 擴充或增加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有確實的貢獻。 例如,一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了多項優秀的教育活動,並且在提供教育方面有獨特的貢獻。另外,該機構還增加了設施、設備與教學資源,對於社會教育有重要貢獻。根據這些情形,該機構可能符合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6條的規定,有資格獲得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