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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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獎勵所增添或購置之財物,應列入其財產清冊,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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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8 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接受獎勵或贈與所得到的財物時,應該將這些財物列入其財產清冊中,並且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必須保持這些財物的清楚紀錄,並且需要與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的報告和審查。例如,如果一家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了一筆教育資助款項用於購置新的設備,該機構需要將這筆資金和設備納入其財產清冊中,並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文件以供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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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