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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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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獎勵所增添或購置之財物,應列入其財產清冊,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8 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接受獎勵或贈與所得到的財物時,應該將這些財物列入其財產清冊中,並且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必須保持這些財物的清楚紀錄,並且需要與主管機關進行相關的報告和審查。例如,如果一家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了一筆教育資助款項用於購置新的設備,該機構需要將這筆資金和設備納入其財產清冊中,並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文件以供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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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8 條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獎勵所增添或購置之財物,應列入其財產清冊,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