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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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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准內容或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 四、廢止立案,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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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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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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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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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9 條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核准內容或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