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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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與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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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30條,在2015年3月11日修正施行前已經設立的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如果不符合該辦法的第10條、第16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第20條或第21條的規定,應在該辦法修正施行後的一年內進行相應的補正措施。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之108年版修正條文,未提及該條細則的相關事項,且沒有提供進一步的範例或具體的補正方式。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條文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0 條條文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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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