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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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1條規定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如果需要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申請得到核准後,才可以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未按照規定辦理或者與核准內容不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機構限期改善。如果經過三次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立案。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想要增加教學場所的使用空間,就需將改建計劃書和相關文件提交給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該機構才能進行改建工作。如果該機構未按時進行改善或者改善次數超過三次仍未達到標準,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機構的立案。 2. 該條第二項對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的定義進行了解釋。改建指的是建築物的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的是增加建築物的使用空間;縮減則是減少建築物的使用空間;遷移指的是將該機構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的其他地址。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打算將原本的辦公室空間改建成教室,就被視為改建。如果該機構計劃在原有建築物旁增加一棟新的建築物作為教學館舍,就被認定為擴充。如果該機構決定減少一部分現有教室的使用空間,以提供給其他部門使用,就被視為縮減。如果該機構決定搬遷至同一個直轄市、縣(市)內的其他地址,就被認定為遷移。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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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