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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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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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中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的程序。根據該條,如果申請事項經審查通過,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事項未通過審查,主管機關則應該附上理由通知申請人。這可以確保申請人了解到申請被拒絕的理由,以便進一步處理或提出申訴。 參考資料: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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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