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之必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0條規定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需要更改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時應該進行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機構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申請。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機構才能進行相應的變更。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其中包含了更詳細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機構在填寫申請書時需要提供哪些相關文件,以及核准的時間和方式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