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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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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停辦,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立案。
  2. 2.前項停辦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年。
  3. 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於停辦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4. 4.第二項停辦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3條的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欲停辦時,應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敘明停辦的理由和期限,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停辦手續,並需要對外公告。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停辦手續的,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在限期改善三次後仍未改善的情況下,可以廢止其立案。 根據第2項的規定,停辦期限一般以一年為原則,但必要時可申請縮短或延長一年。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停辦期限屆滿前兩個月,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復辦計畫和相關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復辦。 如果停辦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者申請復辦未經核准的,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在限期改善三次後仍未改善的情況下,可以廢止其立案。 範例: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3條的規定,一家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核准函上明確注明了停辦期限為1年。然而,在該期限屆滿前,該機構未能按時提出延長或復辦申請。主管機關於屆期後通知該機構限期內辦理延長或復辦手續,但該機構仍未提出相應申請。因此,根據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在限期改善三次後廢止該機構的立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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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3 條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停辦,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