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3條的規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欲停辦時,應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敘明停辦的理由和期限,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停辦手續,並需要對外公告。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停辦手續的,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在限期改善三次後仍未改善的情況下,可以廢止其立案。 根據第2項的規定,停辦期限一般以一年為原則,但必要時可申請縮短或延長一年。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在停辦期限屆滿前兩個月,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復辦計畫和相關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復辦。 如果停辦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者申請復辦未經核准的,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並在限期改善三次後仍未改善的情況下,可以廢止其立案。 範例: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3條的規定,一家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的設立核准函上明確注明了停辦期限為1年。然而,在該期限屆滿前,該機構未能按時提出延長或復辦申請。主管機關於屆期後通知該機構限期內辦理延長或復辦手續,但該機構仍未提出相應申請。因此,根據相關法規,主管機關可以在限期改善三次後廢止該機構的立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