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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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24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如果自願歇業,必須提供明確的理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當廢止該機構的立案。 參考資料: -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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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