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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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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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3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據該辦法訂定補充規定。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給予地方政府彈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更詳細的執行細則或相關標準。具體的補充規定可以根據該法條所制定的目的和原則,來解釋和應用。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供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31 條所對應的具體規定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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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