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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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置主管一人,並以專任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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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第 6 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該設置一位主管人員,並且專任制是原則。這表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必須有一位專職的主管人員負責管理機構的日常運作。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一個穩定的領導者,並加強機構的管理效能。 例如,一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了一個專任的主管,該主管負責制定和執行機構的教育計劃、管理財務、監督教職員工等職責。這樣可以確保機構的領導層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能夠有效地管理並推動機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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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