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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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1條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的國民都有接受適性和融合教育的權利,以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提高服務社會能力。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特殊教育的實施,讓有身心障礙或特殊資賦的學生能夠得到適當的教育和支持。特殊教育法的制定是為了保障這些學生的教育權利,並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參與度。 參考資料: 1. 特殊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80) 根據這個法條,特殊教育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的學生都有接受適性和融合教育的權利。特殊教育的目標是讓每位學生都能夠充分發展自己的身心潛能,培養健全的人格和增進對社會的貢獻能力。 2. 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第 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80) 特殊教育法第1條明確規定了特殊教育的目的和宗旨,確保所有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的國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這個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特殊教育的實施,以促進每位學生的全面發展,培養他們的人格和增進他們的社會參與能力。特殊教育法的目標是讓每個學生都能夠充分發展自己的潛力,並為社會服務做出更大的貢獻。 3. 特殊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80) 特殊教育法第1條強調了特殊教育的目的和宗旨,確保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的國民都有適性和融合教育的權利。特殊教育的目標是充分發展每位學生的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提高他們的社會參與能力。這個法條的制定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的執行,並為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提供相應的支持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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