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所有影響本人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獲得適合其身心障礙狀況及年齡之協助措施以實現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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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11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有權自由表達意見並得到相應的協助措施。根據這項法規,學校和教育機構應該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協助,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自由表達意見並參與各項事務。這包括提供適應性教材、特殊學習工具和支持服務,以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需求和權益。 參考資料: 1. 特殊教育法(行政院教育部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law/law_content.aspx?id=GL003428 - 參考範例: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中需要使用特殊學習工具,例如盲文教材或輔助通訊工具,學校應該提供這些建議和支援,以確保學生能夠有效地表達意見和參與學習活動。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教育部網站):https://edu.law.moe.gov.tw/law/law_content.aspx?id=GL003429 - 參考範例: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學校應該制定特殊教育計畫,並包括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支援和協助措施。這些措施可以包括提供輔導人員、教學助理或特殊學習材料,以幫助學生更好地表達意見和參與學習活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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