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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特殊教育法 第 12 條

  1. 1.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階段及成人終身學習: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辦理。
  2. 2.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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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特殊教育的實施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學前教育階段,可以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第二階段是國民教育階段,可以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第三階段是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可以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進行。第四階段是高等教育階段及成人終身學習階段,可以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進行。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學前教育階段和國民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應以就近入學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但是,如果國民教育階段的學區學校沒有適當的場所提供特殊教育,可以經由主管機關安置在其他適當的特殊教育場所。 這條法律的參考資料是根據《特殊教育法》進行的釋義,可以參考教育部相關文件,如《特殊教育學生就學輔導辦法》和《特殊教育學生入學輔導資訊統整辦法》等。根據這些文件的說明,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的入學原則是就近入學,主管機關負責提供相關的入學資訊和協助。同時,如果沒有適合的場所提供特殊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安置學生到其他適當的特殊教育場所。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特殊教育學生能夠接受對他們最適合的教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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