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4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了針對特殊教育學生的教育安排和相關事項,並強調這些安排應具有彈性。根據該條規定,特殊教育學生的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施方式和修業年限等應該保持彈性。同時,特殊教育學生的入學時間可以提早或暫緩,修業年限可以縮短或延長,並且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律對特殊教育學生有特定的規定,那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這個條文強調了特殊教育學生的需求和彈性安排,並且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的權限。 參考資料: 特殊教育法(民國 90 年 6 月 22 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07002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