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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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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中的「主管機關」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特殊教育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特殊教育的相關業務應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負責。例如,在中央政府層面,教育部是主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的機關,擁有制定相關政策、規劃特殊教育制度等權限。在直轄市和縣(市)層面,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執行特殊教育事務、監督地方特殊教育的發展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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