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22 條
- 1.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幼兒身心特性及需求。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之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幼兒園相關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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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22條的內容包含以下兩項: 1. 特殊教育課程的彈性:根據本條,特殊教育的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應保持彈性,以適應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的身心特性和需求。這意味著特殊教育課程的設計應該考慮到學生的個別差異,提供適當的學習內容、教學方法和評量方式。 2. 規範特殊教育課程的辦法和準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的方式、內容、教材研發、教法、評量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及幼兒園相關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特殊教育的教學內容和方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制定相應的辦法和準則。 根據教育部所公佈的《特殊教育法及施行規則彙編》(最後修正日期:民國107年4月11日),特殊教育法第22條所提到的彈性特殊教育課程的實施辦法和幼兒園有關的準則,是由教育部所制定的。這些辦法和準則將包括特殊教育課程的設計原則、教材的選擇和編輯、教學方法和評量方式的指導,以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的相關指引等。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所公佈的《特殊教育學生課程標準》,特殊教育課程的彈性包括根據學生的個別需求調整教學內容和方法,提供適合學生發展的學習活動。例如,在數學課程中,特殊教育學生可能需要使用具體物件進行操作學習,或透過視覺化的方式學習數學概念。這些都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在學習上能夠有適應性和可行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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