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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