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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2.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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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es973241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重點在兩歲開始!早療 發展遲緩2-6歲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