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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

  1. 1.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2. 2.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之資格、方式、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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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的內容如下: 第一項:為了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的潛能,各級學校在特殊教育教學中應結合相關資源,並可以聘任具有特殊專才的人協助教學。 第二項:關於前項提到的特殊專才者的聘任資格、方式、待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這兩項的規定,學校在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時可以結合相關資源,例如聘任特殊專才,以幫助特殊教育學生充分發揮他們的潛能。至於特殊專才的聘任資格、方式、待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和規定。這部分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指引,以確保特殊專才的聘任及相關事項遵從法律規定,並且能夠有效地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 參考資料: 1. 特殊教育法(完全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59&flno=3&part=5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20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60&flno=1&part=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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