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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24 條

  1. 1.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2. 2.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3. 3.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 4.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5. 5.第一項申訴、第二項申訴及再申訴、前項申訴之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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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24條規定了對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的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出現爭議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申訴的程序和權利。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釋義: 1. 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這一項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可以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對於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方面的爭議。主管機關有責任提供相應的申訴服務。例如,特殊教育學生被未適切鑑定或不被適當安置,可以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要求重新評估或改變安置方案。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這一項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生對於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提出申訴的權利,並規定了再申訴的程序。如果學生不滿意學校的申訴決定,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的案件應該在十天內轉交給相應的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審理,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這樣學生和其代理人便可以要求再次審視並重新考慮學校的決議。 3. 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這一項規定了再申訴的決定視同於訴願的決定,如果對再申訴的決定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表示如果學生對於再申訴的決定還不滿意,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訴。 4.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這一項規定了高等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生對於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提出申訴的權利,如果對學校的申訴決定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5. 第一項申訴、第二項申訴及再申訴、前項申訴之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項規定了與申訴相關的範圍、期限、評議委員會的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的執行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這些辦法可以提供更具體的指引和規定,以確保申訴程序的公平和有效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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