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26 條
- 1.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
- 2.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 3.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26條,該條分為三項,以下是針對每項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根據專業評估的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相關的支持服務,包括復健和訓練等。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該根據學生或幼兒的身心障礙情況,提供相應的支持和服務,以確保他們能夠接受適當的教育和訓練。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了推進身心障礙兒童的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的實施應該從兩歲開始。這強調了早期干預和治療的重要性,並要求特殊教育的實施和服務在兩歲時就應該開始。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的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定相關的辦法和政策,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和幼兒得到適當的支持和服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