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27 條
- 1.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持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 3.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工作,依前項規定辦理。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專業團隊組成、人員資格、任務、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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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27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在評量、教學和行政等方面的支持服務。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幼兒園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的支持服務,包括評量、教學和行政等方面。此外,該支持服務也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在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進行評量、教學和輔導工作時,應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該團隊也可以根據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職業重建等相關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3.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輔導工作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 4.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支持服務內容、專業團隊組成、人員資格、任務、運作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項第三條,主管機關所在地是指投保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轄區。此外,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勞工保險局和中央信託局統計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的人數。如果義務進用機關(構)分開投保,則各個投保單位根據同樣的計算方式分別計算其員工總人數和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 以上是根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7條及相關法規進行的釋義,以及相關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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