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30 條
-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2.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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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和特殊教育班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提供適當的教學和輔導措施。該條例並規定了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辦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和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例如,在教育部的《特殊教育學生就學輔導方案》中,對於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切教學和輔導的內容有詳細的說明。 2. 為了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並使一般班級教師能夠同時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和其他學生的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並且可以經由特殊教育需求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的人數。學校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和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例如,教育部在《身心障礙學生區域培訓中心教師聘僱及管理要點》中,對特殊教育學生就讀普通班的調整人數和評估標準有詳細的規定。 3. 幼兒園如果招收身心障礙幼兒,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和協助,並且可以經由特殊教育需求評估委員會的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班級的人數。該班級調整的條件和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例如,在中央教育部的《幼兒園教育發展政策手冊》中,對於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的教保服務人員資源和人數的規定有詳細的說明。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就學輔導方案》(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2. 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區域培訓中心教師聘僱及管理要點》(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3. 教育部《幼兒園教育發展政策手冊》(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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