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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級主管機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需求,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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