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32 條
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級主管機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需求,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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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以增進其特殊教育知能,使其能夠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以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的特殊教育需求。此外,主管機關還應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以協助特殊教育的實施。根據教育部的解釋,這一條款的目的是增進特殊教育知能,並提供支持服務,以確保特殊教育能夠得到適當的執行。主管機關應該投入資源,加強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培訓和在職進修,以提升其專業能力,並確保他們具備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所需的知識和技能。這也意味著主管機關在制定政策和執行當前特殊教育之規劃時,應重視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專業發展和培訓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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