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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3 條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當之升學輔導。
  2. 2.前項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之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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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3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升學輔導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學校應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的優勢能力、性向、特殊教育需求和生涯規劃,並提供適當的升學輔導。具體到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教育部(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的資料顯示,升學輔導應該包括以下內容:瞭解學生的興趣和能力、提供適當的課程和學習支援、嚴密追蹤學習進步、協助制定適合的升學計劃、提供相關資源和職涯規劃建議等。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和實務經驗,制定具體的辦法和規範,以確保升學輔導的效果和公平性。 例如,台灣特殊教育學會曾於2016年發表過一份相關研究報告,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升學輔導進行了分析和探討。該研究報告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升學輔導方案,如給予身心障礙學生更多的選擇權、提供適當的資源和支援、加強與家長和社區的合作等。這些辦法可以作為制定升學輔導辦法的參考依據,以促進身心障礙學生的升學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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