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
- 前項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之名額、方式、資格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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