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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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第 39 條共有兩項內容。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申請核准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來辦理身心障礙教育。這表示各級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機構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當的教育資源和支援。 第二項則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該協助少年矯正學校辦理身心障礙教育。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幫助少年矯正學校提供適當的身心障礙教育,確保這些學生能夠獲得應有的教育權利。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特殊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0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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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