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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特殊教育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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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4條的規定,資賦優異是指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並經專業評估及鑑定需特殊教育及其他相關服務措施協助的情況。這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特殊教育方面的支援,以滿足其學習上的特殊需求。 根據法條的描述,資賦優異的範疇可以涵蓋多個方面,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才能。這意味著資賦優異並不僅僅局限於智力上的優異,還包括其他方面的才能和能力。 例如,特殊教育法第4條所規定的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可以是指某個學生在藝術領域表現出卓越的才能,需要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這可能包括提供特殊的藝術教育課程,給予專業的指導和支援等。 因此,特殊教育法第4條提供了對不同類型資賦優異學生的扶助,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教育和支援,並充分發揮其潛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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