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下列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協助之情形: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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