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0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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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針對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實施方式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取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這意味著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將提供給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 根據該條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取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這意味著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將通過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和特殊教育方案等方式進行。 根據該條第三款,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將依照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的規定方式辦理。故我們還需要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可以透過設立資賦優異班、提供特殊教育課程或特殊教育輔導等方式進行。這意味著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將根據學生的需求提供特殊的教學和輔導。 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的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另行定之。這意味著具體的辦法將由教育部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調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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