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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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方式辦理。
深度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針對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實施方式進行了規定。 根據該條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取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這意味著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將提供給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 根據該條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取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這意味著在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將通過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和特殊教育方案等方式進行。 根據該條第三款,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將依照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的規定方式辦理。故我們還需要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可以透過設立資賦優異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 13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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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