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1 條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升學,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所定入學、升學方式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並得參採資賦優異學生在學表現及潛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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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41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的入學和升學應按照各個教育階段的法規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還可以根據資賦優異學生的在學表現和潛在優勢能力,以多元入學方式辦理。 根據該法規的內容,資賦優異學生在入學和升學方面,應該依據各個教育階段的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對於高級中等以上的學校,除了按照相應的法規辦理外,還可以根據資賦優異學生的在學表現和潛在優勢能力,採取多元的入學方式。 舉例來說,一個高中學校根據特殊教育法第41條的規定,可以根據資賦優異學生的在學表現和潛在優勢能力,設立特殊的入學考試,以吸引這些學生進入該校就讀。這樣的做法符合特殊教育法第41條對多元入學方式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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