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5 條
- 1.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積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運用學術、社教及民間等資源辦理,建立長期追蹤輔導機制。
- 2.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前項資賦優異教育工作,應予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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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45條共有2項。根據該法第45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積極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運用學術、社教及民間等資源辦理,同時建立長期追蹤輔導機制。這表示各級主管機關在預算編列上應注重推動學校辦理資賦優異教育,並利用不同的資源來進行,同時還要建立長期的追蹤輔導機制。 根據該法第45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為了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前項資賦優異教育工作,應該提供補助經費。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支持地方主管機關在推動資賦優異教育方面的工作,並給予相應的補助經費。 參考資料: 特殊教育法 (https://edu.lawsnote.com/laws/22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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