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7 條
高等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之性向及優勢能力,得以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47條明確表示,在高等教育階段實施資賦優異教育時,應考慮資賦優異學生的性向和優勢能力,可以採取特殊教育方案進行教育。這意味著在高等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中,可以根據學生的性向和優勢能力制定一套特殊的教育方案。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教育部的《高中資賦優異學生教育實施辦法》,某位高中生顯示出與同儕不同的數學才能。學校在設計特殊教育方案時,針對這位學生的數學才能安排了更具挑戰性的數學課程。通過這套特殊教育方案,學生能夠更好地發展他們的數學才能。 另一個例子是,在大學的文學院中,有一位學生展現出卓越的寫作能力。為了滿足這位學生的特殊需求,該學院設置了一門特殊教育課程,專門培養學生的寫作技巧和文學素養。這個特殊教育方案提供了更深入和具有挑戰性的學習機會,以幫助學生充分發揮他們的寫作潛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