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8 條
- 1.為促進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請具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研究。
- 2.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鼓勵教師進行相關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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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48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為促進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請具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之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研究。 根據該條所提到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具有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的團體、大專校院、學術機構或教師組織,進行整體性、系統性的研究,以促進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的發展。這種研究可以包括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相關的各個方面,例如課程、教材、教法和評量方式等。 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一個融合教育專業的大學進行整體性的研究,評估融合教育在學校中的實際運作情況,並提出改進建議。這些研究結果可以幫助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促進融合教育在各個學校中的實施。 2. 各級主管機關為改進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鼓勵教師進行相關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及推廣使用。 根據該條所提到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該鼓勵教師進行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的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公開和推廣使用。這樣可以促進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的進步和發展,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和教學品質。 舉例來說,各級主管機關可以通過研討會、研究報告和研究成果的公開發布,鼓勵教師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這些研究成果可以幫助其他教師了解融合教育與特殊教育的最新發展,提供教材教法和評量方式的改進建議,並推廣使用於更多的學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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