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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5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2. 2.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3. 3.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特諮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4. 4.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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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5條規定了特殊教育諮詢會(特諮會)的設立和組成等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特諮會,參與特殊教育相關事務的諮詢、規劃和推動。根據第2項,特諮會的委員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根據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和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和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和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和團體代表等進行遴聘或派職。根據第3項規定,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代表的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一半;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並且特諮會的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該公開於網際網路。最後,根據第4項,特諮會組成、運作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和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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