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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特殊教育法 第 6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運作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2. 2.中央主管機關鑑輔會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宜,得不予遴聘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幼兒家長代表。
  3. 3.鑑輔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鑑輔會委員名單,應予公告;鑑輔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4. 4.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或幼兒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5. 5.各級主管機關及鑑輔會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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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6條主要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以及相關的辦法和自治法規的制定負責機關。以下是對該法條各項款的釋義: 1.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相關代表並負責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項。這些會議的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運作方式等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各級主管機關可以設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並聘請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等組成委員會,負責鑑定特殊教育學生並提供相關輔導及支持服務。 2. 中央主管機關鑑輔會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宜,不需要遴聘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幼兒家長代表。 舉例:中央主管機關的鑑輔會可以直接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生的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宜,而不需要遴聘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幼兒家長代表。 3. 鑑輔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的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鑑輔會的委員名單應公告,並至少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舉例:鑑輔會的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的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而且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鑑輔會的委員名單應公告,並且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4. 各級主管機關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的鑑定及安置工作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相關事項的討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還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舉例: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的鑑定及安置工作時,應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的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相關事項的討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還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出席討論會議。 5. 各級主管機關及鑑輔會對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的安置建議及相關服務的評估報告內容,如果不予採納,應說明理由。 舉例:各級主管機關及鑑輔會對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的安置建議及相關服務的評估報告內容,如果不予採納,必須說明理由。 這些釋義根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的內容以及參考資料來進行解釋。特殊教育法是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中的相關法律和法規訂立的,所以參考資料可以包括特殊教育法、相關的法規文件、教育部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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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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