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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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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並公布特殊教育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及相關數據分析,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根據此條款,特殊教育法要求各級主管機關定期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的狀況調查,並報告其教育安置需求的人口數據。同時,應公布特殊教育的概況,出版統計年報和相關數據分析,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制定特殊教育措施。 進行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狀況調查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的目的是了解特殊教育的現況和需求,以便制定相應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措施。在通報的過程中,將公布特殊教育的概況,包括相關數據和分析結果,以便社會大眾能夠瞭解特殊教育的現況和相關需求。根據調查和分析的結果,主管機關將能夠更好地分配相關資源,以滿足特殊教育的需求和提供適當的教育安置。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定期進行學生和幼兒的特殊教育需求調查,例如通過問卷調查或實地觀察,以了解各地區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的數量、類型和需求。根據調查結果,可以公布統計年報,提供相關數據和分析,例如報告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的人數比例、特殊教育資源分配情況、特殊教育教師的需求等。這些資訊能夠幫助主管機關更好地分配相關資源,制定特殊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特殊教育學生和幼兒得到適當的教育安置和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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