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2條規定,體育成績之考查分為初級部和高級部兩種情況。在初級部,體育成績的考查內容包括音樂體育科中的體育部分以及常識科中有關健康教育的部分。而在高級部,則是以音樂體育科中的體育部分以及生活與倫理科中的有關健康教育的部分進行考查。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的最後一項,體育部分占整體成績的百分之七十,而健康教育部分則占百分之三十。 舉例來說,一位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的學生在初級部的體育成績考查中,需要參與音樂體育科的體育部分測試,例如測驗他們的體能素質、運動技能等。同時,他們也需參與常識科中關於健康教育的測試,例如測試他們對於保持身體健康的知識和理解程度。 另一方面,一位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的學生在高級部的體育成績考查中,同樣需要參與音樂體育科的體育部分測試,以及生活與倫理科的有關健康教育的測試。例如,他們在體育部分可能需要展示他們的運動能力和技巧,並且在健康教育部分需要展示他們對於養生保健和生活品質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整體來說,體育成績在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的學生成績考查中佔有相當重要的比重,對於學生的身體發展和健康教育有著重要的意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