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的規定,學生的群育成績考查分為兩個方面:團體活動成績考查和公眾服務成績考查。團體活動成績考查包括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參觀、遠足等方面的評估。而公眾服務成績考查則是根據學生參與的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精神、合作助人以及權利義務觀念等來進行評估。團體活動成績和公眾服務成績將各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五十。具體實施時需要根據該學校的條件和情況進行具體操作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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