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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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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4條,身心障礙學生應該得到適當的體育活動,並且進行考查。根據這項條文,補習學校應該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有機會參與體育活動,並在該活動中考核他們的表現。這意味著學校需要提供適合身心障礙學生的體育課程和活動,並考慮他們的能力和需要。這樣可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全面參與學校活動,並在學習中得到適當的評估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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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