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14條,身心障礙學生應該得到適當的體育活動,並且進行考查。根據這項條文,補習學校應該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有機會參與體育活動,並在該活動中考核他們的表現。這意味著學校需要提供適合身心障礙學生的體育課程和活動,並考慮他們的能力和需要。這樣可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全面參與學校活動,並在學習中得到適當的評估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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