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環境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辦法,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根據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3條,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根據環境需要,在不違反該辦法的精神原則下制定補充辦法,并在教育部核備后實施。這表示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根據當地的教育環境和需求,制定符合該辦法精神原則的附加規定。這些補充辦法在核備後才能實施,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在核備前,這些補充辦法無法生效。 資料來源: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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