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第 11 條規定了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的習慣。此法條強調學校的角色是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的終身學習需求。具體到回流教育,該法條指出個人在學校畢業或肄業後,可以再次回到學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進行進修,實現教育、工作和休閒生活的交替進行。這種教育型態旨在讓個人能夠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活動,建構學習社會,應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組織。
立法理由明訂各類組織應朝學習型組織發展。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亦係終身學習機構,其辦理正規教育之學習,亦屬終身學習之一環,爰將原條文第八條修正移列第一項,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第二項,並修正為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 二、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第六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各類組織應朝學習型組織發展。
一、配合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亦係終身學習機構,其辦理正規教育之學習,亦屬終身學習之一環,爰將原條文第八條修正移列第一項,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第二項,並修正為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 二、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第六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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