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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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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2. 2.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3. 3.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終身學習法第 11 條規定了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的習慣。此法條強調學校的角色是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的終身學習需求。具體到回流教育,該法條指出個人在學校畢業或肄業後,可以再次回到學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進行進修,實現教育、工作和休閒生活的交替進行。這種教育型態旨在讓個人能夠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

立法沿革 2

(091053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活動,建構學習社會,應輔導並獎勵終身學習機構,發展學習型組織。

立法理由明訂各類組織應朝學習型組織發展。

(1030530 全文修正)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亦係終身學習機構,其辦理正規教育之學習,亦屬終身學習之一環,爰將原條文第八條修正移列第一項,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第二項,並修正為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   二、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第六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531 制定)

明訂各類組織應朝學習型組織發展。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亦係終身學習機構,其辦理正規教育之學習,亦屬終身學習之一環,爰將原條文第八條修正移列第一項,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第二項,並修正為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   二、第三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第六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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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終身學習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各級學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終身學習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終身學習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