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終身學習法第15條,以下是對每個款的釋義: 1. 第一項: 根據該項,終身學習機構可以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以推展終身學習活動。這項法規確保了終身學習機構能夠擁有合格的專業人員來完成其使命。 2. 第二項: 根據該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視不同目的事業的需求,制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的認證方式、專業內容、專業證書的發給或廢止、培訓、進修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這項法規確保了每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適應其所負責的終身學習領域的需求,並且制定相應的辦法來執行。 3. 第三項: 根據該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建立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以提供該類終身學習機構遴聘人員時的參考。這項法規確保了該類終身學習機構能夠從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中獲取適合的候選人。 至於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根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2020年制定的《終身學習目標及原則》文件,該文件提到了要建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的認證機制和相關培訓計劃以推動終身學習。這就是終身學習法第15條第2項所提到的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目的事業的需要對終身學習專業人員的認證和培訓進行規定的具體例子。
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採用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教學,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教學方式施教,以增進多元學習機會。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平面等相關媒體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者,政府應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媒體應提供一定比例時段之頻道,播放有關終身學習之節目;其有關節目認定、釋出時數及時段等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終身學習之教學方式多樣化,可採用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多元傳播媒體,克服時空限制,增進多元學習之機會。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前項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與等級、資格取得、業務內容、培訓機構、培訓科目與師資、證書發給或廢止、進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培訓之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終身學習活動之規劃及推展,宜有專業人員之投入,以其專業知能就學習者需求及機構目標,規劃完善、具延續性、能激發人民參與終身學習之終身學習活動,爰於第一項定明之。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實務上已推動之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培訓等政策,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定明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等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增訂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終身學習機構得優先遴聘終身學習專業人員,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方式、專業內容、專業證書發給或廢止、培訓、進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前項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置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該類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終身學習機構種類多元,範圍界定困難,且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要難以單一授權法規命令規範其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事項,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實務執行。 三、第三項配合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明訂終身學習之教學方式多樣化,可採用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多元傳播媒體,克服時空限制,增進多元學習之機會。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終身學習活動之規劃及推展,宜有專業人員之投入,以其專業知能就學習者需求及機構目標,規劃完善、具延續性、能激發人民參與終身學習之終身學習活動,爰於第一項定明之。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實務上已推動之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培訓等政策,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定明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類別、等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增訂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人力資料庫,提供終身學習機構作為遴聘人員之參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終身學習機構種類多元,範圍界定困難,且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要難以單一授權法規命令規範其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事項,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目的事業之需要,訂定各類終身學習專業人員之認證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實務執行。 三、第三項配合第二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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