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
根據終身學習法第16條,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可以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不同媒體,來規劃終身學習活動,以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的學習機會。 舉個例子來說,一個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網際網路和行動通訊載具,提供線上課程或學習平台,讓市民可以透過網路來參與非正式的教育學習。另外,終身學習機構也可以透過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媒體,提供相關的學習資源或訊息,讓人民可以透過這些媒體來進行學習。這樣的舉措可以幫助更多的人參與到終身學習中,提升他們的學習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以採認國民參與非正規學習活動之成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
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得視需要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規劃終身學習活動,擴展人民參與非正式教育之學習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整併修正,並納入社會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考量終身學習推動除涉及正規教育之學習與非正規教育之學習外,民眾在日常生活或環境中,以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途徑,所進行之非正式教育之學習,亦屬學習重要之一環,尤其資訊科技帶來之互動性、多元性及便利性,「移動學習」時代已經來臨,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媒介,學習各項知識,將更為普遍,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如能妥善結合,則可擴展民眾參與終身學習機會,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第十七條,爰予刪除。 三、鑒於媒體如未請領相關補助或獎勵,政府尚不得強制其製播終身學習節目或提供一定比例時段之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以免不當侵害媒體受憲法保障之言論及營業自由,爰刪除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明訂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以採認國民參與非正規學習活動之成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辦理之。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及第十五條第一項整併修正,並納入社會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考量終身學習推動除涉及正規教育之學習與非正規教育之學習外,民眾在日常生活或環境中,以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途徑,所進行之非正式教育之學習,亦屬學習重要之一環,尤其資訊科技帶來之互動性、多元性及便利性,「移動學習」時代已經來臨,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等媒介,學習各項知識,將更為普遍,各級政府及終身學習機構如能妥善結合,則可擴展民眾參與終身學習機會,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移列第十七條,爰予刪除。 三、鑒於媒體如未請領相關補助或獎勵,政府尚不得強制其製播終身學習節目或提供一定比例時段之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以免不當侵害媒體受憲法保障之言論及營業自由,爰刪除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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