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終身學習法第17條,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政府可以對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補助或獎勵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暫時沒有具體的舉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進一步支持這一條法規。
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活動,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發行終身學習卡,累積學習時數,作為採認學習成就之依據。
立法理由明訂學習卡之發行主體、程序及作用。
為促進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對於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提供一定時數或排定時段,免費或低價提供播放各類終身學習節目之媒體,政府得酌予經費補助或公開獎勵;其補助或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訂學習卡之發行主體、程序及作用。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