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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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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2. 2.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3. 3.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終身學習法第18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並且可以對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的機構予以獎勵。這些獎勵可以是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的方式。關於獎勵的對象、條件、程序、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則由各級主管機關來定。例如,某個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對於在本地區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的機構給予經費補助或特別假期。

立法沿革 3

(091053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訂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酌予補助其所繳納之學費。   前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界定、補助之方式、比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酌予補助所繳納之學費。

(1030530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定明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四、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0518 修正)

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前項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考量現行各級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之對象,宜包括政府機構,爰將「政府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構)」,以資周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10531 制定)

明訂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酌予補助所繳納之學費。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定明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建立員工學習制度,對於建立員工學習制度者,並得予獎勵。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或公假方式為之。   四、原條文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0518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現行各級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之對象,宜包括政府機構,爰將「政府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構)」,以資周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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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終身學習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終身學習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終身學習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