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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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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營利機構及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終身學習法第4條,終身學習機構的種類可以分為三類: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以及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及非營利機構等。 社會教育機構的範疇包括社會教育館、圖書館、科學教育館或科學博物館、體育場館、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動物園,以及其他具有社會教育功能的機構。 文化機構包括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以及生活美學館等。 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以及非營利機構和團體,都屬於提供人民多元學習的終身學習機構。 參考資料: 1. 終身學習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10102) 2. 文化部終身學習機構類別認定標準(https://www.culture.gov.tw/information_130_104824.html)

立法沿革 3

(091053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立法理由一、明訂各級主管機關在建構終身學習體系中所應扮演的角色與責任。   二、明訂政府應優先提供弱勢族群終身學習機會。

(1030530 全文修正)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將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納入「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並分目規定其內涵。   三、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原為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部分已改隸文化部,以該等機構性質雖屬文化機構,惟亦具有提供終身學習之功能,爰於第二款定明文化機構亦為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並分目定明其內涵。   四、第三款定明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亦屬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

(1070518 修正)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    (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    (四)體育場館。    (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    (六)動物園。    (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二、文化機構:    (一)文化類博物館或展覽場館。    (二)文化中心、藝術中心或表演場館。    (三)生活美學館。    (四)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   三、學校、政府機關、社區大學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款社會教育機構第二目所列「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於實務上為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或相關機關(構)內部所設,屬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大類圖書館範疇,爰予刪除,避免文義重複。   二、修正第三款。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明定社區大學之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爰增列明定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俾利明確。另考量現行各級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之對象,宜包括政府機構,爰將「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以資周延。

  • 少年名詞
  • 名詞
(0910531 制定)

一、明訂各級主管機關在建構終身學習體系中所應扮演的角色與責任。   二、明訂政府應優先提供弱勢族群終身學習機會。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款將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納入「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並分目規定其內涵。   三、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原為社會教育法第五條所定社會教育機構,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部分已改隸文化部,以該等機構性質雖屬文化機構,惟亦具有提供終身學習之功能,爰於第二款定明文化機構亦為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並分目定明其內涵。   四、第三款定明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亦屬終身學習機構之範疇。

(1070518 修正)

一、原第一款社會教育機構第二目所列「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於實務上為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或相關機關(構)內部所設,屬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大類圖書館範疇,爰予刪除,避免文義重複。   二、修正第三款。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明定社區大學之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爰增列明定社區大學為終身學習機構,俾利明確。另考量現行各級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之對象,宜包括政府機構,爰將「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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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終身學習法第 4 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 一、社會教育機構: (一)社會教育館。 (二)圖書館。 (三)科學教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終身學習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終身學習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