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第6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在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這項法條的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這表示主管機關有責任在終身學習領域進行全面的規劃和設計,確保終身學習的政策和計畫能得以順利實施。 根據第2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與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並得結合個人、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辦理終身學習活動。這表示主管機關不僅要協調和統整終身學習機構的工作,還可以與個人、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合作,共同推動終身學習活動的開展。 根據第3項,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這表示在終身學習相關的事項上,如果需要涉及其他專責機關的協助,各級主管機關有責任進行協調,確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配合進行相關工作。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終身學習法本身,即《終身學習法》於 109 年 10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終身學習機構與政府機關之代表聘兼之;其中應包括第四條第三項弱勢族群之代表若干人。
立法理由明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之設立、職責與組成。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與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並得結合個人、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辦理終身學習活動。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整併修正。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移列。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並納入原條文第五條中段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政府推動終身學習政策與計畫,以提供民眾更多終身學習機會,並非僅有教育行政部門,政府其他部門,如文化部推動之文化教育、衛生署推動之衛生教育、環保署推動之環境教育等,均有推動終身學習政策之能量及資源,爰增訂第三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本法所定事項。 五、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第二十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明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之設立、職責與組成。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整併修正。 二、第一項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移列。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移列,並納入原條文第五條中段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政府推動終身學習政策與計畫,以提供民眾更多終身學習機會,並非僅有教育行政部門,政府其他部門,如文化部推動之文化教育、衛生署推動之衛生教育、環保署推動之環境教育等,均有推動終身學習政策之能量及資源,爰增訂第三項,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本法所定事項。 五、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第二十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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