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第7條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終身學習相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終身學習政策方向的審議、終身學習重大計畫的審查以及其他相關諮詢事項。根據該法條第2項的規定,這些會議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以及指定對象的代表出席。 根據終身學習法第3條第3項,終身學習機構包括政府設立的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單位、企業機構等。這些機構在終身學習領域有著重要的角色,應參與終身學習推展會議。 在參與會議的代表範圍上,終身學習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了特定對象,包括相關的學校、教育機構、勞工團體、行業團體等。這些對象應在會議中有代表出席,以提供他們對終身學習相關事務的意見和建議。 總之,終身學習法第7條的目的在於促進各級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確保終身學習政策的制定和推展有著廣泛的參與和共識。
終身學習機構提供學習之內容,依其層級,應重視學前教育、國民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之銜接;依其性質,應加強正規教育與非正規教育之統整。
立法理由終身學習縱貫人之一生,包括課程及教育制度,應注意學習內容與性質縱向之銜接與橫向之統整。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弱勢族群之代表出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修正為「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並修正定明其處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修正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出席終身學習推展會議之對象。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處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會議,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終身學習機構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之代表出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末段所定「弱勢族群」,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終身學習縱貫人之一生,包括課程及教育制度,應注意學習內容與性質縱向之銜接與橫向之統整。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應設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修正為「應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議」,並修正定明其處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修正定明各級主管機關應邀集出席終身學習推展會議之對象。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末段所定「弱勢族群」,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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